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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申明

 

第一条   IPEC高度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公开、透明、可预见的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第二条   IPEC原则上不反对采用IPEC规范中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但IPEC将从技术角度考虑IPEC规范中专利技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专利技术对相应标准在行业中应用的可能影响。
第三条   IPEC在实施IPEC规范的过程中,不得从事任何专利许可活动。专利许可由专利权人与IPEC规范申请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在实施IPEC规范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专利问题的争议,由有关机构解决。
第四条   IPEC鼓励各成员尽快披露其或其附属机构所知的与实施IPEC规范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成员有义务搜索和分析这些专利。本章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将一成员拥有或创造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任何衍生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成员。
在每次工作组会议前和批准IPEC规范草案前,IPEC应要求专利信息披露并收集相关专利信息。如果一成员未就专利信息披露作出任何反馈,则应视为该成员同意按照本协议第28条的规定许可涵盖IPEC规范草案的专利。
各成员披露的专利信息应包括:
  (1)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授权号;
  (2) 专利名称和摘要。
第五条   会员及其关联机构应当就其所必需的权利要求向IPEC提交专利许可声明。此类许可声明应包括以下要素之一:
  (1) 愿意许可实施IPEC规范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
  (2) 许可实施本标准的任何一方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协议(以下简称“FRAND”);
  (3) 拒绝授予专利许可。
第六条    非会员如持有必要之权利要求,并经IPEC注意确认者,秘书应代表理事会请求该非会员提交相应之专利许可声明书。
如果该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该专利,或根据FRAND原则拒绝许可该专利,秘书长应召集顾问委员会寻求解决办法,或采取其他有效方法解决问题。
第七条    会员和非会员向IPEC提交的本章程项下的专利许可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成员或者其关联方转让标准相关专利的所有权的,应当将其在IPEC项下的全部声明、承诺和相关义务纳入转让合同,以便专利受让人继续遵守和履行上述声明、承诺和义务,以及IPEC下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   会员依前条专利申请书所定意图,提交技术建议书、技术报告、白皮书及其它文件,视为不可撤销地、永久地、全球性地、免费、非排他性地、无附加条件地许可IPEC及顾问委员会,IPEC秘书处和工作组应使用该成员拥有版权的作品,以制定、发布和推广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IPEC及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发表的报告、白皮书和其他成果的版权归IPEC所有。标准批准机关批准发布的标准的著作权属于该批准机关。
本组织应不可撤销地、永久地、全球性地、免费、非排他性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允许其成员及其附属机构使用IPEC拥有版权的作品。
第十条   为支持说明书在初次出版后的广泛使用,各成员同意允许说明书不受限制地使用、复制和分发,但将其作者归属于IPEC参与者的情况除外;前提是各成员同意根据条款分发规范。